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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运动休闲学院裁判员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9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结合我校学生培养方案的特殊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学生仅限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在职的教职工、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其它学制的学生和培训生)。

第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由高到低为分: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在竞赛训练中心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担负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一级裁判员以上,并由竞赛训练管理中心批准。

第七条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学院备案。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审批权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学生申请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一级裁判员报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审批、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报珠海市文体局审批。

第四章 申请条件、程序

第十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过培训和实践并通行考核成绩达标者,在此期间内至少五次在学校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可以申请三级裁判员称号。

第十一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在此期间内至少五次在学校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称号。

第十二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一年;在此期间内至少四次在全国、省、市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并且有1-2名本项目的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指导教师或裁判长签字认可,方可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称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者需参加由竞训中心举办的裁判员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三级裁判员,培训学时不得少于16学时,考核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十五条 申请二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考核成绩不得低于80分。

第五章 审批、授予、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裁委会对申请材料和成绩证明进行审核,裁委会主任签字后报职鉴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等有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获得相应的等级称号证书。

第十九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条 国际级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发放;一级裁判员证书由广东省体育局发放;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珠海市文体局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竞赛训练中心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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