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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运动休闲学院竞赛训练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0-19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促进我校竞赛训练工作的开展,提高学校各项目的运动技术水平,特制定本竞赛训练工作管理条例。

一、竞赛训练中心(以下简称竞训中心)是学院竞赛训练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校的竞赛、训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竞训中心根据上级体育竞赛任务,制定学校年度竞赛计划(含参赛计划)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三、凡学生参加学校竞赛计划外的比赛和代表外单位或参与联办基地单位组织的比赛,须有邀请函或情况说明,经学院同意,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参加比赛。因上述原因而缺课、缺考的学生,比赛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补课、补考。否则以旷课处理。

四、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竞训中心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省市体育局的培训计划要求,提出上报参加国家级裁判员晋级与考试人员名单。有关晋级与考试的费用由学院支出。竞训中心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派出有关教师参加教练员培训,相关费用由学院支出。

五、凡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全国大学生比赛和省、市比赛,获得名次者将参加优秀运动员的奖学金评定。

六、学校每年常规比赛将设田径校运会,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的新生杯及院际比赛以及学校长跑比赛。

七、其它项目如须举办比赛,必须由学校体育社团提出申请,经竞训中心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并列入学校竞赛计划。

八、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8周,各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主任、各代表队教练员以及各体育社团将本年度校内竞赛计划以及外出参赛计划上报竞训中心,由竞训中心制定本年度学校竞赛计划。

九、每年12月下旬请各代表队教练员将所带队伍取得各类比赛成绩证书及秩序册、成绩册报竞训中心存档。

十、学院支持联办、自筹、赞助等形式的训练、比赛,提高我院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

竞赛训练中心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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